重庆市硬笔书法家协会章程-重庆市硬笔书法家协会

展示艺术经典  领略巴渝风情

Display art classics and appreciate the customs of Bayu

植根传统经典  鼓励开拓创新

Rooted in traditional classics, encouraging innovation

情理兼善   德才兼备  艺文兼修

Art and literature are both reasonable and good.

重庆市硬笔书法家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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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重庆市硬笔书法家协会(简称重庆市书协)


英文译名:Chongqing Calligrapher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QCA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市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书法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书法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是重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书法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四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中国精神,唱响爱国主义主旋律;尊重艺术规律,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营造开展书法批评的良好氛围。团结重庆市书法家、书法工作者和书法爱好者,积极开展书法活动,为繁荣社会主义书法事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积极助推重庆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五条  本会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接受重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在行业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书法评论、比赛办会、成果展示,开展理论研讨、调查研究、书刊出版,强化惠民公益服务、对外交流、人才培训、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服务和指导。


第七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加强对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书法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加强行业教育、行业服务、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


第八条  团结和组织全市广大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多层次、多形式、多类别的开展书法创作、学术、教学、展览、交流、研讨等活动,既注重于提高,又兼顾于普及;同时, 注重加强对重庆书法特色文化的挖掘、整理、传承和弘扬工作,努力保护中华民族优秀书法文化遗产。


第九条  积极推进书法志愿者组织和队伍建设,广泛开展书法志愿服务活动,让人民群众更便利地共享精神文化成果。


第十条  根据社会发展和书法业态的变化,积极稳妥吸收新成立的书法团体为团体会员,积极关注新书法群体和优秀中青年书法人才,积极吸收其为会员,壮大书法队伍。


第十一条 进一步加强协会党的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协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为党支部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加强同中国书协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书法家协会的联系,增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书法组织和书法家的联谊与交往;注重国际间的书法艺术、学术交流,为弘扬中华书艺作出贡献。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重庆市内凡年满18周岁,拥护本会章程,思想作风正派,本人的书法、篆刻作品参加本会主办的书法篆刻展览两次以上者;本人的书法、篆刻作品参加中国书协主办的全国展览一次以上者;本人的书法、篆刻论文在市级以上(含市级)书法专业报刊及省级以上(含市级)书法学术讨论会上发表两次以上者;本人从事书法教育工作多年,成绩突出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各区、县(自治县)书协主要组织工作者。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入会


1.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附交足以证明其书法创作和书法活动的材料(资料);


2.所在单位推荐或本会会员二人介绍;


3.由本会秘书处会议资格审查;


4.本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


5.由本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二)团体会员入会


本各区、县(自治县)书协及市属产(行)业等书协组织和新书法组织须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主席团批准后,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团体会员免收,个人会员一次性缴纳600元,以后终身不再收取);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会员长期不从事书法活动、或不按期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停止其会籍;会员自动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九条  会员严重违法违纪,违反本会章程,给本会声誉、权益造成损失者,经理事会或主席团讨论通过,可分别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劝其退会、除名等处理。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条  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有关单位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代表大会;


(四)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及除名,向中国书协推荐新会员及决定除名;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团会


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七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会员公认的艺术、学术带头人,具有组织协调能力,热心协会工作,具有开拓奉献精神,能广泛团结广大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有较强的文艺经营能力;


    (三)主席团成员在换届时继任者年龄不得超过63周岁,新提名者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作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市文联及协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秘书长候选人人选由市文联党组商协会主席团后提名。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出席相关重要活动。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等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本会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荣誉主席、顾问、荣誉理事若干名。荣誉主席为曾担任过本会主席职务的书法家,顾问和荣誉理事由本会主席团聘请德高望重以及资深书法家和书法组织工作者担任。主席团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副秘书长由本会主席团以2年度聘任的方式产生,副秘书长应由年富力强、热心协会工作且作风正派的会员担任。


第三十三条 为全面推进书法创作、学术、教育等类别的发展,本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机构组成成员,由主席团会议研究决定,采取聘任专家的方法产生。各专业委员会每届原则上任期五年。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址为重庆市渝北区松石大道162号。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其修改权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重庆市硬笔书法家协会。


2018年11月12日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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